文号: | 作者: 武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3-11-26 18:1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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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取消行程
问: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出团前1天,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出行,旅游者能否要求旅行社全额退还已经交纳的旅游团款,取消旅游行程?
答: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往往是在这个旅游团出发前将旅游行程中的交通、餐饮、酒店、景区门票等提前以团体票的形式预定。旅游者如要临时取消行程,应先承担旅行社已经为旅游者预订实际发生的费用,再要求旅行社退还余下的旅游团款。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有约定:“旅游者成行前解约,提前1—3日通知旅行社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实际发生的费用”。反之,如果是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游客不能出行,同样依据《旅游合同》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也有这项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旅游者不能出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