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作者: 武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
主题词: | 发布日期:2017-11-27 15:19:59 |
来源: | 访问次数:194次 |
关于进一步落实“多证合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多证合一”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功能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多证合一”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关于印发<武汉市商事主体“二十八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旅游委、省工商局关于“多证合一”改革后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旅游发[2017]12号)的文件精神,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功能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尽快与同级工商部门主动进行工作对接(各区工商局对接人员见附件2),及时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将8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旅行社分支机构信息数据汇总、导出。同时做好与同级工商部门同步推送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工作台帐,便于后续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区(功能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印制《旅行社设立分社(分公司)缴存质量保证金告知书》(示范文本见附件4),委托同级工商登记机关随旅行社分社(分公司)营业执照一并发放,书面告知旅行社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旅行社条例》规定向其总公司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质量保证金。
三、各区(功能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工商部门同步推送的旅行社分支机构信息,通知辖区内新设立的旅行社分支机构,将其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各区(功能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分支机构信息录入成功后,做好登记备案及分支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工作联系:齐君82761207 杜媛斐82761219
附件:
1.省旅游委、省工商局关于“多证合一”改革后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旅游发[2017]12号)
2.各区工商局监管科联系表
3.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区级系统管理员帐号情况
4. 旅行社设立分社(分公司)缴存质量保证金告知书
武汉市旅游局
2017年11月29日
附件:附件1.doc
附件:附件2.docx
附件:附件3.docx
附件:附件4.doc